拉法葉案孳息 更二審裁准沒收4.2958億美元及各扣押帳戶孳息
特偵組(已廢除)聲請單獨沒收拉法葉購艦案、已故軍火商汪傳浦藏於海外的犯罪所得案,最高法院已裁准4億多美元,但對部分孳息計算仍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院更二審今判准沒收孳息4億2958萬美元及各扣押帳戶最新現值之日後至執行為止的孳息。
2001年起,我國即透過司法互助管道向歐洲各國請求凍結汪家海外資產,今年2月自列支敦斯登取回1103萬餘美元(約新台幣3.3億元),本月11日瑞士也將凍結的不法所得1億3804萬美元(台幣約43億元)匯入台北地方檢察署外幣專戶,都是依國際慣例與列國、瑞士以50:50比例分享。
本案源於汪傳浦與海軍前上校郭力恆等自1991年起,因拉艦案取得鉅額回扣,郭被以收取回扣罪論處判決確定。汪2009年5月8日遭台北地院通緝,滯留海外,2015年1月20日死亡,北院公訴不受理。2016年7月1日沒收制度施行後,才能就汪的犯罪所得審理。北院認為,汪傳浦將收取的佣金匯至葉秀貞、4名兒女汪家興、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和汪家家族所開設的「EUROMAX」、「SABLEMAN」、「LUXMORE」海外公司可動用的帳戶;法院以這些款項是因汪傳浦違法無償取得,應予沒收。
汪的海外帳戶大部分集中在瑞士、列支敦斯登和盧森堡3國。更二審期間,檢方提出甲、乙、丙3方案,其中甲案是原先就提出、有計算基礎,丙案則是依照更一審法院的計算方式,報酬率依凍結時市場平均報酬率計算。因甲案(僅能算出部分,因此金額較丙案少)、丙案有裁量基礎,檢方對採甲、丙案無意見。
高檢署公訴件察官指汪家人帳戶有孳息、信託投資股利、債券利息,扣押前帳戶本金確有間接利得產生。檢方並指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沒收本金4億8719萬美元,汪家人未履行歸還犯罪所得佣金義務,仍在海外保有犯罪所得、持續收孳息,並指因部分計算有困難,要用估算的,請合議庭駁回8人抗告。
汪家律師則認為檢方的資料令人眼花撩亂、資料不完整,再三強調孳息不是刑事確定判決的範圍。
高院更二審審理後,今判准沒收4億2958萬美元的孳息,以及各扣押帳戶最新現值之日後至執行為止的孳息,但檢方請求沒收361萬美元部分則未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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