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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情人KTV打女友搶錢、報廢汽車內綑綁性侵 判賠2百多萬
張姓男子找女友到KTV唱歌喝酒,卻掐脖打傷女友搶走財務,甚至載往偏僻地區,在報廢汽車內綑綁性侵,女友受困1天自行脫困報警,一審痛批張男行徑「駭人聽聞」依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1年,民事求償部分,法院判張男應賠償203萬4千元。
在工地上班的張男,去年9月14日凌晨約女友到汐止一家KTV唱歌喝酒,卻因債務、感情糾紛爆發口角,張男掐住女友頸部、暴打女友,還要求女友說出手機密碼讓他看手機內容,隨後搶走女友的黑色皮包,內有3千元現金、iPhone手機、信用卡提款卡等物,總價值3萬4千元。
14日凌晨4時許,女友鼻梁挫傷,頸部和四肢多處瘀傷擦傷,張男假借送她回家,卻騎機車載往汐止區人煙罕至地點,拿繩索、束帶把女友綁在報廢的汽車座椅上,還拿膠帶封嘴,強脫衣物性侵後離去。張男直到隔天凌晨才又回到報廢汽車處「餵水」後又離開,沒有替女友鬆綁,女友直到15日上午11時許,自行脫困報警。
女友主張,張男惡劣行徑造成她精神上重大痛苦,求償精神慰撫金2百萬元,加上當時遭搶走的財物3萬4千元,共計求償203萬4千元。張男則對女友提出的求償金額無意見,但沒有能力一次全部清償。
法官認定,張男故意不法侵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財產損害,再考量雙方學經歷、生活狀況等、侵害手段造成的痛苦程度等,求償2百萬慰撫金亦屬相當,判張男應賠償203萬4千元。可上訴。
刑事部分,一審痛批張男犯罪行徑「駭人聽聞」足起一般人莫大恐慌,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10年6月,又犯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判處1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案件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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