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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前議員謝芳紋涉詐領助理費331萬案 一審判2年緩刑5年
苗栗縣前議員謝芳紋夥同男友卓蘭鎮公所前機要秘書徐士凡,詐取助理費331萬元案,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決謝2年徒刑、緩刑5年,支付公庫50萬元,褫奪公權5年,徐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
廖姓人頭助理1年9個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4萬元,褫奪公權2年,何姓人頭助理1年10月徒刑,緩刑3年,支付公庫8萬元,褫奪公權2年,另有5人配合登載不實,依偽造文書罪,各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全案還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謝芳紋擔任第17屆、第18屆議員,2010年至2018年任期內,徐士凡協助統籌議員服務處人事費用支出,均明知實際上並未聘用廖、何擔任公費助理,各以每月約4萬元,再向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費,共詐得公費助理費331萬餘元。
此外,謝芳紋、徐士凡又為支應其他私聘助理費用,明知僅以每月1萬至2萬,000元不等之較低薪資,聘用5人擔任助理,仍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浮報每月2萬元或4萬元薪資聘任公費助理,致議會行政人員陷於錯誤撥付。
法官審酌謝芳紋繳回虛報助理詐得165萬餘元(以謝、徐2人平均分擔二分之一計算),擔任縣議員,反映民意、服務選民,對地方發展仍有貢獻,虛報、浮報助理詐領助理費,主要支應其他實際私聘助理薪資等開銷,衡量犯罪情節,與其他詐取公家財物後中飽私囊等行為之惡性仍屬有別,酌量減輕其刑。
徐士凡僅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另考量謝、徐偵審均坦承犯行,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應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謝並無前科,符合緩刑條件,宣告緩刑5年,但應支付公庫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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