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長治鄉長古佳川涉貪16萬多元 法院裁定續押2月
無黨籍屏東縣長治鄉長古佳川日前遭爆於任內以不實單據核銷、請款,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等罪嫌,屏東地檢署日前偵結起訴,遭屏東地院裁准3月底羈押到5月底,再續押2個月至7月底,現移往地院接押審理,鄉長職務由前縣府秘書許重慶代理。
43歲古佳川自2018年12月擔任屏東縣長治鄉長並連任至今,綜理鄉政並指揮監督該公所課、室及審核請購核銷、撥款業務,他在2020年至2021年間多次以空白收據不實核銷,挪用公款做私人開銷。
檢方指出,他指示張姓鄉長特助事先取得空白收據,將2020年5月24、26日及12月13日的餐廳消費紀錄,以及2021年1月7日為父親慶生支出、個人委任律師費、看跨年演唱會的紀念品,還有家人生日聚會等私人開銷,做不實核銷並註明「由鄉長先行墊付」等字樣,使不知情的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誤認古男有因公餐敘及代墊費用的事實,進而製作長治鄉公所支出傳票及公庫支票後,經古親自審閱核章完成撥款程序,而不實核銷公款5萬8千多元,全數匯進古男的私人金融帳戶,另2人其他公務行程或支出紅白包費用以不實消費內容單據核銷,金額總計約10萬5千元等。
檢方表示,2人均明知編列於年度預算之一般事務費、工程管理費及特別費科目的公款限於公務使用,若因公務接待或聯繫而支出,應取得品項及金額均如實開立單據,才得據以辦理核銷。
屏檢偵辦後,認定2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其中張姓特助已於偵查期間繳回犯罪所得,古男則於移審後經法院裁定繼押2個月,不法所得待判決後裁處是否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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