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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偷開老闆娘賓士車!遊玩出事「匯款19萬」 這原因獲判無罪
黃姓男子開朱姓老闆娘的賓士轎車送朱女到桃園機場出國,飛機起飛,黃開著車子到南投去旅遊,車子還因而受損,朱女提告侵占,黃被訴;台北地院認為,黃去遊玩時有拍照傳給朱女,違法要件不足,判黃無罪。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黃原為朱女的員工,因朱女要出國旅遊,2019年2月8日請黃駕駛自己的賓士轎車搭載朱女到桃園國際機場,再請黃將車子開回台北市中山區的停車庫停好,請黃暫時保管車鑰匙。
不過,朱女出國的第2天,黃即擅自將車子駕駛至南投縣旅遊,旅遊期間,於駕車過程中還不慎讓車體受損,黃不賠償車損修復的錢,朱女提告,黃犯侵占罪。
黃坦承將車子開到南投旅遊是先斬後奏,但否認侵占。黃稱,他在南投開車時有拍照給朱女,有誠實告知朱女經過,事後也有匯款19萬5000元賠償朱女。
法官認為,侵占罪的成立,要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的他人所有物為構成要件,黃雖未經朱女事前同意使用車輛,但使用中有告知朱女,車子肇事,也依朱指示將車子開到修車廠。
判決書說,如果黃有侵占意圖,不必告訴朱女車子使用狀況,黃未以自己車子所有人自居甚明,而檢察官認為黃未經同意駕駛車輛,有侵占的不法意圖,舉證難以認定黃犯罪,至於朱女的賓士車受損是民事賠償問題,判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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