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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7月1日上路 北檢核發首宗犯罪被害人保護令
1名男子涉嫌對家人犯下妨害性自主罪,遭台北地檢署通緝到案,檢方偵訊後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核發首宗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112年度犯保令字第1號」,禁止被告危害被害人身體、恐嚇及騷擾行為。
北檢指出,男子在家庭間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檢方傳喚男子未到案,日前終遭通緝到案。北檢訊後,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112年度犯保令字第1號」,令被告男子遵守犯保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禁止被告對被害人之身體實施危害、禁止對被害人為恐嚇、騷擾行為。本案為北檢核發的首宗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2017年政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做成了多項決議,行政團隊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今年修正通過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蔡英文總統今年2月8日公布施行並於7月1日正式生效。
立法院官網指出,這次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重點包括: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至行政院;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聲請,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整體制度,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提高遺屬補償金為新臺幣180萬元;強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應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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