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初登場審殺人案 目睹血腥照皺眉還懷疑分屍
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庭,是全台首起進入審理程序的國民法官案件。上午先調查犯罪事實相關證據,下午則將針對量刑部分進行討論,由於被告認罪,辯護人在面對檢方陳述犯罪事實時均沒有意見。
63歲季姓婦人去年11月30日趁丈夫熟睡之際將他殺死,犯後她向警方自首,供稱受不了長期家暴才會殺夫,是新北地方法院第二起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的案件。
審判長首先依照開庭程序確認季婦人別資料,並再次詢問季婦是否認罪,同時讓在審理階段才加入的十名國民法官了解狀況。季婦認罪,季婦辯護人葛彥麟在開庭陳述時表示,對於犯罪事實不爭執,但是會產生一個疑問,就是為何兩人結婚40年,非要致被害人於死地?「被害人為何要做?我們必須了解」。
檢方在開審陳述指出,季婦一開始是家暴被害人,可是案發後她已變成家暴加害人,「檢方不會為家暴行為做任何辯護,謹記生命暴力也是一種家暴」,檢方強調,這是很單純的犯罪事實,但被告的自白未必真實,量刑多少也需要從原始證據了解。
檢方以說故事的方式,向法官解釋,在犯罪事實部分將以最一開始到場員警的角度切入,再從件事角度說明,並表示「希望法官不只看照片,而是實際拿拿看凶器,從凶器的痕跡、重量等推導被告抱著甚麼想法行兇」。另外也將解說被害人的相驗報告,並為確保季婦對自己犯行負責,將她送醫院進行精神鑑定,「讓大家知道她是否有行為能力」。
檢方表示,最後會調查被告的供述,由檢、辯雙方進行交互詰問,再由法官詢問,並向國民法官說明「請各位依證據做裁判,不能只依靠檢方角度來看案件,也會保證想辦法偕同國民法官去了解」,要國民法官「不用害怕做決定」。
審判長向雙方確認此次不爭執事項為季婦確實犯罪與其行為符合自首減刑、不符合無行為能力,爭點事項則為是否符合刑法59條所規範的三種情況,第一點為有特殊原因、或是情堪憫恕、以及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接著確認檢、辯將各傳喚兩名證人。
程序進入犯罪事實調查,檢方將此部分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以七證據輔佐,透過一開始到場員警的角度切入了解向法官還原案發現場,第二階段再透過鑑識角度還原被害人死因為多處銳器傷及大量出血造成死亡,輔以相驗報告、凶器等證據,較特別的是檢方為了讓國民法官充分了解,耗費許多時間在講解相驗程序與報告上,還反問法官「人死了怎麼辦?」,並提出季婦的精神鑑定報告,顯示季雖有憂鬱症、焦慮症,但行為時可以理解並決定是否要違法,具有行為能力。
辯護人對檢方所述均表示無意見,接著程序先進入訊問被告,由辯護人詢問被告上述是否與其所述有無出入,得到答覆沒有後,換檢方訊問,季婦回答稱她很愛丈夫,要殺他時很猶豫,「但想到這40年很不自由,人生很無奈」,一直這樣過生活會很難受,又在案發前幾個月被他家暴動粗,才會決定吃鎮靜劑後到廚房拿凶器下手,「想說今天一定要做個了結」,行兇前還有推他確認是否已睡著。
檢方訊問完畢後,5號國民法官率先發問,詢問季當時拿凶器「是一次拿完?」、如何決定拿甚麼凶器?以及相驗報告提到有腐蝕傷,是如何造成?季婦則回答她一次就將凶器拿完,覺得菜刀適合當凶器,並解釋在行兇後怕丈夫沒死,才會在30分鐘後拿常見清潔的鹼片加水後倒在丈夫身上確認;3號國民法官則著重詢問「鎮靜劑吃多少?」,並依據驗屍報告認為季婦有肢解屍體意圖,轉頭詢問檢方,但因不符程序被審判長制止,季婦則回答吃完藥約一小時後犯案。
最後授命法官補充問季婦吃甚麼藥?怎麼服用?凶器是哪幾把?為何清血跡?季婦一一答到吃的藥是安伯寧,從藥罐中拿出的,並確認檢方提示證物中有一把並非凶器,還有一項凶器未扣案,另外解釋擦血跡並非為了滅證,是因為看丈夫還有氣,吃藥後有很多話想說,就邊聊天邊清血跡。
最後檢方進行犯罪事實調查的最後一階段,將訊問時季婦所答與偵查筆錄對比,發現有部分出入,但大致相符,也有提到季婦曾說「沒想讓他有活路」。 ★《聯合新聞網》關心你: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