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執勤重壓騎士刻意讓他的臉磨地 竟說「別斷氣就好」

新北市警板橋分局警員潘惠宗執勤時重壓曹姓騎士8分鐘,還揶揄「你不要斷氣就好」挨告,被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曹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判潘須賠償騎士30萬元;潘上訴,台灣高等法案今行言詞辯論,上午10點11分結束。

潘2019年時任職於警備隊,同年3月26日晚間7點多,他在板橋區南雅西路2段175巷及板城路交岔路口攔查到逆向騎車的騎士,因對方出言不遜而遭逮捕、上銬,潘因不滿騎士的挑釁,將他壓制於地後,抓住他雙腳、拖到路邊,再以大腿及臀部壓在他的頭與肩頸部位約8分鐘。壓制時,潘刻意晃動身體,讓騎士的臉部和身體與地面「磨擦」,騎士的右臉、左耳、左膝、雙手擦傷、頸部挫傷。

潘抗辯沒有刁難曹姓騎士,會做生理平衡測試於法有據,他會用強制力壓制是因對方妨害公務並且喝酒,而在逮捕上銬之後已經表明曹可以先坐在一旁的石頭上等待支援的巡邏車前來,因曹只有被上手銬沒上腳銬的關係,在等待的過程中曹往他衝過來至少兩次以上,這已經達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新北地院民事庭調查,曹姓騎士因心生不滿,對潘和王姓警員侮罵「你們這些廢物」(妨害公務有罪定讞),王將他逮捕並上銬,但潘卻將曹拖行至路邊,再以大腿及臀部壓在曹的頭及肩頸部位約8分鐘、刻意晃動身體,使曹的臉部及身體與地面磨擦。潘還一邊說「唉呀~先生不要動」「先生不要動,唉~不要動,不要動,ㄟ~不要動,乖乖的,乖乖的喔」「不痛不痛喔」

新北地院認為潘惠宗傷害曹姓騎士身體或健康,但未毀損或妨害曹的名譽等人格權,請求潘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有據。審酌案發當時曹和潘分別滿50、30歲,比較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智識水準後,認為潘應賠償30萬元才公平。

潘上訴,高院民事庭今行言詞辯論,庭訊21分鐘結束。

本案衍生案外案,因警方做成負面教材影片宣導,潘認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訴請國家賠償。新北地院認定警局將涉及潘的隱私的負面評語資料放置未加密檔案交換區,一般員警皆可閱覽,判分局賠償5萬元,高院改判2萬元確定。

當時高院民事庭認為案外案分為名譽受侵害、隱私權受侵害兩部分,而潘的執勤影片沒有顯現臉部,影片是要讓同仁記取教訓,沒有不法性,潘索賠無理。但督察組疏忽保密個人資料,讓潘的個人隱私讓人有聯繫閱覽、下載可能,已侵害隱私權。

新北市板橋分局警員潘惠宗執勤時重壓民眾8分鐘挨告,被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新北地方法院判潘須賠償騎士30萬元,台灣高等法案今行言詞辯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板橋分局警員潘惠宗執勤時重壓民眾8分鐘挨告,被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新北地方法院判潘須賠償騎士30萬元,台灣高等法案今行言詞辯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隱私權 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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