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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對象溜走滅證 屏東警洩密改判10個月
余姓男子3年前任屏東縣警局潮州分局刑事偵查佐時,在偵辦期間涉嫌洩漏行動,讓治平專案對象洪姓男子得以事先滅證,事後警方揪出內鬼送辦,原余男被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刑1年半,他不服上訴,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10個月有期徒刑 。
據悉,潮州分局偵查隊2020年6月初,前往潮州鎮上某KTV包廂對洪男發動搜索,但疑似早有人對他通風報信,早在警方抵達前,洪事先已指示他人將居所內的涉案證據帶離滅證,隨後躲藏在高雄市苓雅區某汽車旅館內。
後續檢警內部調查,發現余男與洪男素有交情,早在搜索發動前,已先將警方行動透露給林姓、王姓男子,由兩人轉告洪男藉以事先逃脫,余因涉案情節重大,遂報請廉政署進行調查,並被屏東縣警局停職。
起初,余男辯稱身為刑事人員,他以認識地方要角己任,平時依法約制暴行,強力否認犯行,屏東地院認為,余男有損警察形象,實不足取,不知悔悟,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刑1年6個月。對此,余男不服向高分院上訴。
今天上午高分院作出判決,認定洪在檢警執行搜索2日後自行到案,雖未發生使他得以脫免刑責的結果,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情節。而洪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為有理由,爰撤銷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 10 月,且不宜宣告緩刑 ,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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