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也沒用!前立委顏莊和子放棄國籍變外國人股東 害民視罰40萬
前僑選立委顏莊和子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後,仍持有民視的股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民視違反廣播電視法規定,裁罰40萬元,民視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罰處分沒有違誤,判民視敗訴,可上訴。
顏莊和子2005年至2008年曾擔任僑選立委,2013年10月8日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卻仍持有民視66萬7667股,持股比例占0.17;NCC要求民事改善未果,認為民視違反廣播電視法規定「無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東」,依法裁罰40萬元。
民視提行政訴訟主張,顏莊和子1997年堅持有民間投資公司股票,事後因減資,2011年完成股票過戶而持有民視股票,顏莊和子取得股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合法取得股分後放棄國籍,且放棄時沒有通知民視,公司無法事前阻止,也無理由要求對方賣股。
民視指出,公司多次和顏莊和子溝通,但對方表示持有股分多年,並無意願賣出,本案改正關鍵在於顏莊和子本人意願,民視無從單方面主導,並認為NCC處分有瑕疵,請求法院撤銷。
北高行認為,顏莊和子持有民視股分屬於「外國人直接投資」,但NCC裁罰之前,民視僅「與顏莊和子聯絡、要求賣出股分遭拒絕」外,沒有其他積極動作,難認已盡改善義務。
法院指出,民視股東中目前只有顏莊和子一人是外國人非法直接投資,民視排除的成本不大,至少應對顏莊和子提民事訴訟,或試著以專案請示主管機關能否銷除外國人的股分發還股本,同時發行新股給其他人,雖無必勝、成功的把握,但能讓法院認定已「積極改善」。
判決指出,民視客觀上沒有全力積極處理本案,應受責難程度高,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害也非微乎其微,認為NCC裁罰40萬元沒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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