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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遭蜂螫死 宜縣府要賠138萬
八十七歲李老婦人四年前在自家菜園種菜被虎頭蜂叮螫喪命,家屬認為已通報拆除位於高壓電桿的蜂窩,但宜蘭縣政府遲未動作,提國賠求償一九○萬餘元。一、二審皆認定縣府無怠於執行職務,家屬敗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逆轉改判縣府須賠償一三八萬七千元確定。
更一審認為,宜蘭縣農業處二○一九年六月廿九日已知「應即通知」台電斷電,遲至七月二日才做,台電依停電流程排定七月九日晚間八時至九時暫停供電以摘除蜂巢,但老婦人當天早上就被螫死,認定縣府怠於執行通知職務,另沒在蜂巢警戒範圍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民眾,也算怠職。
李婦二○一九年七月九日上午七時許在宜蘭市慈航路旁菜園被虎頭蜂群攻擊,全身遭螫廿多處,她爬出菜園,由鄰居開車送醫,因過敏性休克不治。
家屬提告主張,慈航路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民眾二○一九年六月廿九日通報縣府農業處,農業處派員到場確認蜂窩位置,直到案發時仍未拆除,也沒在附近拉封鎖線、設警示牌提醒,導致李婦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蜂螫死。
家屬指控縣府農業處案發當天才派員摘除蜂巢;但虎頭蜂有致命危險,縣府應在三天內處理完畢,處理有過失,求償一九○萬餘元。
一審家屬敗訴,二審認為縣府接獲通報,即通知委外廠商處理,蜂巢位於高壓電桿上,有風險、作業困難,難認縣府有過失,也判家屬敗訴。
案件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委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謝榮堂、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三欽擔任專家證人提供法律意見,認為二審有疑義,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家屬請求國賠有據,判宜蘭縣政府應賠償卅八萬七千元喪葬費和一百萬精神慰撫金,雙方都不能上訴。宜蘭縣府表示,收到判決書後編列預算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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