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登入妻子臉書帳號留言聯繫 嘉院判刑3月
嘉義縣侯姓男子因妻子余女離家聯絡不上,去年利用電腦登入余女臉書帳號,並在Messenger向妻子致歉,事後余女提告,侯男因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指出,侯男與余女為夫妻,余女因故帶著女兒離開2人位於嘉義縣的共同住所,侯男因聯繫不上余女,則利用知道余女臉書(Facebook)帳號密碼機會,分別於去年5月31日、6月1日無故登入余女的臉書帳號。
侯男於6月1日以余女臉書Messenger傳送「老婆,登入妳的帳號發訊息給妳跟妳說聲抱歉;如妳還信任老公,就打通電話給我,或者賴我,我跟妳說說後續處理」等文字予岳母及女兒的臉書帳號方式,無故變更余女臉書帳號所儲存電磁紀錄。
事後,余女登入臉書帳號,才發覺丈夫侯男所傳送的文字訊息,便向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提告,案由嘉義地檢署偵結起訴。
承審合議庭認為,夫妻間人格仍各自獨立,並不是配偶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若是藉口懷疑或調查配偶外遇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談話等隱私領域,這並非具有法律上正當性。
合議庭審酌侯男因妻子余女離家未歸,竟不以正當合法方式與妻子理性溝通,而未經同意登入其電腦臉書帳號,侵害余女隱私,另外,考量侯男坦承犯行,且無前科,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罪嫌,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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