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偷跑抓沒戴口罩 市民挨罰3000告市府 一、二審都贏
前年5月19日中央宣布全國新冠疫情警戒升至3級,高雄市長陳其邁當天宣布外出沒帶口罩,不經勸導一律開罰。蔡姓市民22日沒戴口罩吞下3000元罰單,他質疑依中央公告當時仍是勸導期,28日才開罰,市府開罰違背法令,提行政訴訟勝訴,衛生局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一審法官見解無誤,駁回衛生局上訴確定。
前年5月本土疫情爆發,高雄市政府超前部署,5月19日當天下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才剛開完記者會,下午2時許陳其邁就在市府防疫記者會上,以圖卡要求市民外出應戴口罩,「未戴口罩者將立即開罰」。
當天警方及各局處雷厲風行,政策19日上路至28日前,光警方開出3196張罰單,若加上市府其他局處,在中央公告前,市府就送出近4000張罰單。
蔡姓市民5月22日下午4時許,沒戴口罩被員警攔下舉發,吞下3000元罰單。蔡男不服,主張衛福部21日才公告外出要戴口罩,28日又修正裁罰規定,從當天起外出沒戴口罩才得「免經勸導開罰」,但依據公告內容,28日前都應勸導,勸導不聽者才能開罰。
蔡男認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標準應一致,他當天被稽查時,就有立即戴上口罩,按規定仍屬勸導期間,但警方未經勸導就直接開罰,並不是故意不戴口罩,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新冠肺炎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地方政府僅裁罰權,防疫政策的決定及措施並無事務管轄權,外出未戴口罩的裁罰要件,決策權限在衛福部。
法官認為,高雄市衛生局在審理中自承未獲中央授權,高雄市政府既然無事務管轄權,開罰應屬無效的行政處分,且蔡男被查獲時,依中央公告規定「應先勸導」,衛生局未勸導就直接開罰,適用法律有誤,撤銷蔡男3000元罰單。
衛生局不服仍上訴,高高行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市府雖有事務管轄權,但防疫政策仍應以中央宣布為主,高雄市當時並非疫情嚴重區,驟然發布防疫措施,未賦予任何緩衝及宣導期,一經公告立即裁罰,與衛福部發布的防疫措施不同,欠缺合理正當性,綜合事證後,駁回衛生局上訴確定。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