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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七旬翁騎環島一號線遭撞死 更一審判國賠16萬元
台中市七旬陳姓老翁在3年前騎三輪車,行經大肚區沙田路時,遭仲姓男子開貨車撞死,陳翁妻兒認為,該路段屬於台1線自行車環島號線的一部分,而該處無設置左轉燈或兩段式停等區,交通部有缺失,聲請國賠,更一審今宣判,判交通部得賠16萬元給陳妻。
判決指出,七旬陳姓老翁在2020年10月27日,騎三輪車沿台中市大肚區沙田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沙田路3段、自由路口交岔路口時,欲沿主幹道左彎往自由路方向,但遭仲姓男子開貨車撞上,陳翁送醫不治。
陳翁留下妻子與3名成年兒子,四人向法院聲請國賠190萬餘元,認為該處由交通部第二養護工程處所管轄,屬於台1線自行車環島1號線之一部分,該處沒有依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標誌標線,僅有左彎方向標誌,也沒有左轉燈號,或兩段式左轉停等區等標線,有管理、設置上欠缺。
交通部則抗辯,現場是Y型路口,已配合繪設行車方向指示標線、標字,同時在車道上游處適當位置,設有輔1車道預告標誌牌面,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另在路段中設置綠底白字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交通輔助,該起交通事故是貨車司機與三輪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偶發交通事故。
一審認定,交通部無管理、設置欠缺,判免賠。不過二審撤銷,認為交通部依案發時的現場標誌,無法引導行進路線車輛及時駛入正確車道,大幅提高走錯車道可能性,認為交通部需負賠償責任,但扣除仲男已與家屬和解賠償,以及強制險賠償後,認定交通部需賠陳妻(10萬)、三名兒子(各6.7萬)共30萬餘元。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陳妻部分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其餘三子部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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