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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鏡行老闆欠款店面將遭抵押 他卻趕在強制執行前轉讓給前妻
呂姓眼鏡行老闆積欠銀行債務,銀行取得執行名義後,眼鏡行將遭抵押,呂趕在強制執行之前,將店舖所有權轉讓給前妻。銀行認為,呂轉明知店鋪即將遭抵押卻轉讓他人涉嫌違法,向呂提起訴訟。台北地檢署偵結,依涉犯毀損債權起訴呂,前妻獲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呂向銀行借款,但無法償還債務,銀行取得執行名義後,店面將遭強制執行進行抵押,未料,呂趕在強制執行之前,搶先轉讓眼鏡行所有權給前妻。
檢方指出,銀行已取得執行名義,呂明知即眼鏡行即將遭抵押,卻搶先在強制執行前,轉讓店鋪所有權給前妻。經偵查,認定呂涉犯刑法毀損債權罪,至於前妻表示她並不知情,獲不起訴起處分。基於刑法第365條規範,債務人在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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