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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錢抵刑期難以矯正 他第4次酒駕想付12萬檢察官不收
高姓食品業老闆3次酒駕被捕,用錢解決,第4次酒駕判刑4月,檢察官不准他易罰金12萬元折抵刑期,高聲明異議;台北地院認為,高第4度酒駕,再犯危險性高,罰錢難收矯正效果,檢方處分無不當,駁回聲明。可抗告。
高說,他因公共危險案判刑4月,檢察官不讓他易科罰金,他酒後駕車是喝酒後經過13小時休息才開車,精神狀況良好,沒有罔顧他人生命身體的心態。
高指出,他要養活9名員工,員工依賴他給付薪資,如入監服刑,公司營運會發生困難,員工的生計則無以為繼,反而造成一些社會問題,請法院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命令。
法官調查,高2007年犯酒駕案獲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罰錢結案,又於2013年、2018年再犯酒駕案,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也易科罰金結案,這次是「第4次」犯酒後駕車的罪。
裁定說,檢察官傳喚高到案執行,給高陳述意見的機會,考量高4犯才命高發監,檢察官確有依職權裁量個案,具體考量高再犯危險性高、以易科罰金執行難收矯正之效,並沒有濫用裁量權。
至於高聲稱「經過休息才駕車」,法官認為,高已第4次酒駕,顯見對酒後駕車的危害毫無警覺,也對法律誡命置若罔聞,高一而再、再而三酒駕,檢察官認為高應入監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高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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