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賣舊中央黨部遭黨產會追徵11.39億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國民黨「前中央黨部」從借用、租用到承購自始至終都「於法不合」,向國民黨追徵出售不當黨產價額11億3972萬元,國民黨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黨產會追徵合法,判國民黨敗訴。國民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有再調查審認必要,今廢棄、發回更審。
黨產會指國民黨在1966年與財政部簽訂借用契約,將位於中山南路11號的建物供辦公廳使用,1971年11月30日期滿後未再續借;1983年才再訂約承租,並於1990年申請承購該不動產,當年6月買下、取得所有權。國民黨後來拆除原建築,並於1998年改建成黨部大樓,2006年3月將土地及建築物以23億元賣給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民黨取得不動產的歷程,不僅借用、租賃及承購行為,不符合當時的國有財產法規定,就算形式上看來合法,但自國家取得這些財產,並利用累積成政黨財產,違反憲法所彰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符合黨產條例中「不當取得財產」定義。
國民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認為,依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當財產的取得原因,限於「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取得的財產,不包括「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正當取得的財產。不當財產的範圍,限於「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黨產條例公布日(2016年8月10日)」尚存在之「現有財產」;以及黨產條例公布雖非現有財產,然是在威權統治時期「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
國民黨1990年6月底承購土地及原建物,1995年4月將原建物拆除,1998年重新蓋大樓,2006年3月24日將房地買給張榮發基金會,最高行認為土地及原建物在2016年8月10日黨產條例公布施行時已非國民黨所有的財產,而是第三人張榮發基本會所有,應適用黨產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而非同條第1項。
此外,國民黨1990年間承購房地,其中土地的計價是財政部依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加計2成,即3億7404萬元出售;而原建物部分計價是按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估,當年度價額307萬元,最高行認為沒說明是否為「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
最高行指出,黨產會究竟是依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來認定房地為不當取得的財產?如果是後者,怎麼認定是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所取得?一審沒釐清,因此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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