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藉代墊文宣品實則賄選 彰化縣議員施嘉華被判3年4月
彰化縣議會第三選區(和美區)縣議員施嘉華本屆選舉涉賄選,彰化地方法院認為他企圖利用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的名義,實則變相提供同等價的現金,拉攏較具地方影響力的鄉鎮民或村長候選人,達到期約投票的賄選目的,因此依違反選罷法判處他3年2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另依教唆偽證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上訴。
施嘉華的父親施復興幫著找鎮代、村長候選人,用相同方法期約賄選,共同涉犯選罷法,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施嘉華彰化縣議會第19屆第三選舉區議員選舉(2018)年時,因其父施復興發放走路工賄選案件,被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未料他和其父仍不知悔改,在去年參選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選舉時,竟不思循民主正軌博取認同,反而企圖利用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的名義,拉攏較具地方影響力的鄉(鎮)民代表或村長候選人。
施嘉華贊助價值約5萬5千元文宣筆、打火機等文宣品給伸港鄉周姓鄉代候選人,其父施復興贊助價值約7萬2千元口罩給要競選和美鎮代的邱姓結拜兄弟,及贊助1萬500元文宣筆給林姓伸港鄉代候選人,除了希望鞏固該具投票權的候選人及其家人的投票意願,更可順勢透過該候選人尋求選民支持,而提高施嘉華順利當選縣議員的機會。
施復興父子在法院應訊時均辯稱,都是和村長、鎮代候選人聯合競選,才會代購各種文宣品,且施復興腦部曾開過刀,經常忘記事情,且檢察官偵訊時態度兇悍,導致他們記憶力混亂,不記得曾向聯合競選者收款等事項。
彰化地院法官審酌,施復興曾任線西鄉民代表會副主席,施嘉華曾兩度當選縣議員,為爭取和美鎮、伸港鄉、線西鄉有投票權的人支持施嘉華,變相提供同等價額的現金而賄選的方式,單獨或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一定行使投票權的犯意聯絡,分別判處施嘉華3年2月、施復興3年4月的有期徒刑,都褫奪公權3年。
施嘉華說,他和父親施復興都會上訴,上訴詳情交給律師處理。施嘉華的辯護律師廖國峻表示,不能因為施復興父子尚未支付文宣品的費用,就認定是賄選而非贊助,他一定會接受委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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