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票、送人蔘 台南佳里區東寧里長陳福全當選無效
台南佳里區東寧里長陳福全去年年底選舉期間,交付2000元給李姓選民,也透過陳姓樁腳發放每戶2000元給丁姓選民一家三口,還有選民收到西洋蔘等物,繼4月間台南地院認陳福全犯公職人員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1年10月徒刑後,宣判陳福全當選無效。
檢調調查,台南佳里區東寧里長陳福全基於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或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包括去年10月間參選期間,將西洋蔘片1包(約800元)交給楊姓婦人;11月間將1000元交給陳姓樁腳,約定投票日,投票圈選陳福全外,陳當場也將5000元交給樁腳,轉交楊姓、黃姓及丁姓3名選民;11月22日晚間,陳福全將2000元交給李姓婦人,轉交給有投票權的兒子,但她尚未轉交賄賂給兒子。
此外,陳福全與陳姓樁腳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一定行使,去年11月間,陳福全將4000元交給樁腳,授意樁腳以每戶2000元,發放現金給有投票權的楊姓、黃姓2人,均投票圈選陳福全。
陳姓樁腳11月間,陸續各將每戶2000元的賄賂交予有投票權人楊婦、黃男,約使兩人及同戶內有投票權的家屬於投票日時,均投票圈選陳福全。陳福全11月間,將1000元交給陳姓樁腳,授意他轉交給其戶內有投票權人丁婦,約使她投票日時,投票圈選陳福全。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陳因預備賄賂、交付賄賂予有投票權之人犯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同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4月間經刑事庭判決,認陳犯公職人員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16萬元。
合議庭指出,陳福全經台南市選委會於去年12月2日公告當選,檢方依選罷法相關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陳福全既有選罷法中預備賄賂、交付賄賂行為,檢方依法請求判決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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