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行人地獄雙人版 2騎士沒讓行人先後撞死婦人遭判刑
基隆市一名婦人去年5月某日晚間近10時,由西向東在行人穿越道旁穿越基金一路時,遭蕭姓、簡姓2名機車騎士的機車先後撞及,都沒有禮讓行人,婦人倒地送醫不治。由於2機車撞上婦人幾乎是同一時間,只略有先後,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各判2人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刑度完全相同。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6日21時52分許,蕭男與同向後方簡女都騎乘機車,沿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往武嶺街方向行駛。
判決表示,當時行經該路段108之1號前,兩人應注意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判決書指出,而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情事,兩人均疏於注意,貿然超速直行,剛好曾姓婦人由西向東在行人穿越道旁穿越基金一路,蕭、簡見狀均閃煞不及,先後撞及曾姓婦人,曾女倒地頭部外傷、頸椎骨折、腦出血、雙側肺挫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到翌日凌晨2時18分許不治死亡。
法官依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為蕭、簡兩人駕駛機車行經岔路口,未注意行人穿越道旁有行人穿越車道,未採取安全措施讓其先行,為肇事因素,都獨犯過失致死罪。
法官審酌蕭、簡肇事後,都有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並分別向到場處理員警承認其等為肇事人而自首,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依約履行完畢,都給予緩刑。
法界人士指出,一般多為一輛汽車、貨車或機車肇事,類似此案兩機車速度不相上下,又騎得非常接近,幾乎同時撞上同一行人,只有很短的時間差,因此法官認定的肇責相同,刑度也因此都一樣,是較為罕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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