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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前妻超商持刀搶3千元 男辯:恐嚇要錢非搶劫 遭判7年2月
林姓男子因缺錢花用,去年8月14日晚上6時許,到前妻擔任店長的超商搶劫,林男趁店員不注意偷走架上的水果刀,拆掉包裝持刀徘徊店內,6分鐘後等店內沒有其他客人,持刀放在腰側走道收銀台出入口,對著店員喊「搶劫!」搶走3千元。士林地方法院依攜帶凶器加重強盜罪,判處7年2月。
判決指出,林男持刀搶劫,店員見狀打電話給店長,店長隨即稱「要搶錢就讓他搶」避免增加危險,店員打開收銀機,林男拿走千元紙鈔3張,得手3千元並持刀離去。店員隨後報案,警方當晚7時許查獲林男,也查扣水果刀和花剩的282元贓款。
林男辯稱,水果刀放在口袋內,沒拿在手上,且沒有堵住收銀櫃台出入口,「我只是站在收銀櫃台出入口旁邊說要錢,不是說搶劫,店員是可以抵抗的,長得比我高,看起來身手敏」承認恐嚇取財罪,否認犯強盜罪。
店長證稱,當天告訴她告訴店員,如果要錢就給他,不要起衝突,以自身安全為主。合議庭依證人所言、監視器畫面、警方扣押筆錄、物品等,認定林男當日拿著店內架上的水果刀,刀子連同刀鞘共長23公分,林男確實手中握著刀刃,而店員身型無明顯優勢,若要離開收銀櫃台必經過林男,且當林男伸手拿錢時,他退往櫃台內,內心畏懼表露無疑。
合議庭審酌,林男年輕力壯有勞動能力,卻偷取超商水果刀,持刀脅迫店員不能抗拒,任由他取走店內財物,犯案後又另涉強盜案目前羈押中,全案依攜帶凶器加重強盜罪,判處7年2月。扣案水果刀及未扣案贓款2718元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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