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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走路拍籃球手滑滾馬路 騎士摔斷手腳...父母慘賠71萬
台中1名13歲國中男學生放學邊走路邊拍打籃球,卻手滑讓球滾到大馬路上害胡姓機車騎士摔車,慘跌斷手腕、腳踝,胡連同精神撫慰金、醫療費等一共求償142萬多元;法院審酌,國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未盡監督之責,判學生和爸媽應連帶給付胡共71萬多元,可上訴。
胡男主張,他2021年3月19日傍晚6點多騎車經西區五權路、三民路口,因男學生邊走人行道邊拍打籃球,疏未注意讓手中的球滑出滾向五權路中央,自己行經閃避不及輾到摔車,造成左手肘、左腳踝骨折。
胡就醫療、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80萬元等,一共向學生及其父母求償142萬6529元;對方和爸媽抗辯認為,胡男騎車車速過快本身也有過失,而且事故是臨時、偶發急迫間發生,他們無從對兒子監督,不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也爭執其餘求償金額。
學生父母也認為,兒子事發時年僅13歲,無工作能力,又面臨胡對他提少年司法追訴,對其過失已受足夠懲罰,認為胡求償精神撫慰金過高。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第139條各規定,行人應在畫設之人行道行走,不得在道路任意奔跑、追逐、嬉戲,父母也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阻礙交通,國中生走在人行道上違規拍打籃球釀胡摔車有因果關係,其父母也未盡督導之責應連帶賠償。
行車鑑定委員會也認為,學生的父母疏縱小孩在人行道拍打籃球衍生事故,是肇事主因,胡沒有肇因。
法院並審酌胡男、國中生父母各自工作職業、收入等一切情狀,認為胡精神撫慰金以20萬元為適當,加上其餘醫療、工作損失等,判學生及其父母應連帶給付胡71萬4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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