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免刑不代表真無罪 彰化議員洪本成判當選無效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涉犯賄賂罪,他當選第上屆及本屆縣議員,被中央選舉委員會、縣議員候選人歐陽蓁珠提出兩屆縣議員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洪本成賄賂罪刑事免刑,但判決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昨判決他第19、20屆縣議員當選無效,可上訴。
彰縣表示,二審判決當選無效才解職,洪本成一審被判決當選無效可上訴,不影響繼續擔任縣議員。
洪本成昨透過妻子黃佳惠說,參選資格認定機關是行政法院,他們已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尚未判決。黃佳惠認為彰化地院判決錯解法令,與法不合,如果資格不符當時要講清楚,哪有第二次當選縣議員,才宣布先前參選資格不符;針對一審當選無效判決已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本成民國88、89年擔任溪湖鎮代會副主席,曾向包商收取回扣,彰化地院認定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他在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且繳交犯罪所得,所以判處免刑。
洪本成後來先後當選彰化縣第5選區第19屆、第20屆縣議員,中央選舉委員會、同選區縣議員候選人歐陽蓁珠先後對洪本成提出第19、20屆縣議員當選無效。
判決書表示,免刑判決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犯罪事證經認定明確,僅因法律上原因,不宜發動刑罰權,無諭知科刑的必要而判決免刑,使其免受刑執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歷次修正過程,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汙,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立法意旨乃在端正選風、澄清吏治,所謂判「刑」確定,應包含「免刑」判決在內。
根據之前判決,洪本成仍符合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曾犯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規定要件,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自無候選人資格,所以第19、20屆彰化縣第5選區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至於選務機關對於被告得否登記為候選人的認定,因認定不正確或未積極審查,不影響本件判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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