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少棒國手刺死女友仍判15年 二審理由:原審認事用法無違
曾打少棒奪威廉波特世界冠軍的台電員工陰經龍,懷疑張姓女友近來提分手是另結新歡,去年3月在嘉義配電中心辦公室,持水果刀狠刺女友胸口5刀後送醫不治,一審被判15年,陰及檢方均上訴,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所量處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駁回上訴。
檢警調查,陰經龍與張女均任職於台電公司配電中心,前為情侶關係,並曾同住,張女因故欲與陰分手,去年3月17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配電中心3樓倉庫,因雙方談判破局,陰持預藏水果刀抵住張女頸部,恫稱:「要與你同歸於盡」 、「殺死你我再自殺」,張女聽聞後心生畏懼,並受有頸部撕裂傷,隨即報警提起告訴。
陰得知張女提告後更加憤恨不平,3月22日上午9時15分許,前往配電中心3樓辦公室,持預藏水果刀,朝張女的左胸、腹部接續刺擊5次,其中1刀深及心臟,致右心房破裂大量出血,經送醫急救不治。一旁鄭男見狀欲上前阻止,陰即持水果刀朝鄭男揮舞恫稱:「如果敢阻止,我連你也殺」等語,令鄭男心生畏懼。
一審認陰犯傷害罪、殺人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就陰所犯傷害罪、殺人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量處6月、15年(褫奪公權5年)、3月,並就傷害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定應執行8月(得易科罰金)。
台南高分局合議庭指出,檢察官就殺人罪量刑部分上訴,陰則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刑部分。
合議庭認為,陰歷次供述,均就犯案原因、動機、過程得以清楚陳述,且依據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的鑑定結果,陰的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減低情形,且原判決就其量刑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逐一審酌,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明顯輕重失衡、裁量權濫用情形。
同時,檢察官上訴請求就殺人罪部分從重量刑、陰上訴請求就傷害、殺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從輕量刑,原判決量刑時列為量刑因子詳予審酌,且原判決所量處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駁回上訴。而傷害罪、殺人罪部分得上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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