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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晶華領班量額溫誤噴酒精 3歲男童眼睛受傷應賠償8萬餘元
故宮晶華餐廳羅姓女領班,前年量額溫時誤觸酒精瓶,將酒精噴到3歲男童臉部,導致左眼受傷,男童父母提告求償。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故宮晶華加上0.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應與羅女連帶賠償8萬餘元。
判決指出,羅女前年1月22日晚上7時許,替餐廳顧客量額溫,竟拿酒精瓶噴3歲男童兒童,導致左眼角膜上皮破損等傷害,男童父母請求賠償醫療費、慰撫金20萬餘元,故宮晶華只讓羅女1人同時執行額溫槍量體溫、噴酒精消毒工作,有重大過失,請求賠償3倍懲罰性賠償金62萬餘元。
羅女、故宮晶華主張,羅女替男童量額溫時,過失誤觸酒精罐,當下立即用生理食鹽水協助清洗,經理也陪同男童、父母至急診,協助處理後續事宜,故宮晶華提供完整員工教育訓練,羅女工作15年晉升為領班,工作專業訓練已真摯完備,此案為偶發事件,撫慰金過高。
法院認為,刑事部分,羅女遭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確定,案發時因新冠肺炎疫情,故宮晶華依規定須為用餐者量額溫、噴酒精水消毒,且酒精確實為具危險性物品,應遠離臉部噴灑,羅女在量額溫時誤觸酒精瓶,而噴到男童臉部,故宮晶華未確保服務程序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但尚不至於構成重大過失。
法院審酌,男童為稚齡幼童,無法表達痛苦,得請求羅女、故宮晶華連帶給付5萬4140元賠償金;另全案為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故宮晶華過失程度非高,應賠償0.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萬707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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