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業者性招待3次 台中市建設局前助理判刑定讞
台中市建設局第二工務大隊江姓前助理,涉嫌於辦理標案時3次接受業者性招待並於驗收時洩密。一審、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5年8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江姓男子於民國102年起擔任台中市建設局第二工務大隊業務助理,並於105年「105年度潭子、大雅、神岡等區公共設施改善及緊急搶修工程標案」負責採購、訂約、督導、驗收等工程業務。
檢調查出,江男涉嫌於驗收前夕洩密資料給瀝青、土木業者,讓業者驗收過關,並3度接受業者性招待,不法利益為新台幣9000元;案經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提起公訴。
一審指出,江男身為公務人員,不知廉潔自持,不但矢口否認犯行,迷失聲色場所接續接受業者性招待,卻認為是正常交友行為,審酌江男收受不法利益金額於5萬元以下,得減輕其刑,判處5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未詳查江男與業者期約不法利益的行徑,因此撤銷原判,但江男不知廉潔,接受業者性招待,審酌工程未造成災害,不法利益非鉅,仍判刑江男5年8月,褫奪公權2年。
案經江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調查完備,認事用法於法有據,江男上訴僅爭辯原審證據力、適法性等枝微末節問題,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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