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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警只用「行經時間」認定他開貨車肇逃 法官1原因撤罰單
一輛貨車在去年8月中旬,開車行經新竹縣時擦撞一間民宅的雨遮,造成毀損,警方獲報後,查出是台中市賴姓司機的貨車行經該處,據此告發肇事逃逸。賴被罰3000元、吊照1個月,不服打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方開罰依據僅有該時段有賴姓司機的貨車行經該處,不能排除有其他車輛肇事可能,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新竹縣新埔警分局在去年8月16日清晨接獲民眾報案,當天凌晨零時10分時,有一輛「白色車頭、藍色車棚」的貨車行經住家門口,擦撞住家雨遮,發出撞擊聲後逃逸,警方根據屋主陳述,調閱當天案發時段,行經竹118線往西(內側車道鏡頭)的路口監視器,發現是台中市賴姓司機的貨車涉案,據此告發肇事逃逸,開罰3000元、吊照一個月。
賴姓男子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賴男抗辯,當時的確有行經該處,但沒有感覺有撞擊任無物品,而且屋主在案發時沒有立即報案,直至當天上午才報案,案發地點的車輛出入眾多,而且屋主描述涉案車輛是「白色車頭、藍色車棚」,與他貨車是「白色車頭、綠色車棚」不符合,加上此案無肇事影像,無證據認定是他貨車所為。
中高行審理後認為,此案僅有警員在案發時段截圖的影像一張,警員對賴男車輛到案後,也沒有積極蒐證,導致沒有證據證明該貨車就是毀損報案屋主建築物貨車,另外此案沒有肇事影像,無法得知肇事時的狀況,肇事司機能否知悉有肇事事實。
中高行審酌,警方調閱的路口監視器主要拍攝內側車道,也無法排除其他外觀相似的車輛,以相同行向從外側車道駛離的可能性,認為警方舉證證據,不能證明賴男貨車是肇事車,因此撤銷罰單,判賴免罰,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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