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車距不足 撞上接送洗腎者的車 要賠車損外加租車費
許姓男子開貨櫃車經過路口,追撞前方因見黃燈減速李男駕駛,用來接送洗腎病人的車。李隔天才就醫,控告許男過失傷害罪,檢察官不起訴。李向許男求償損失,基隆地院判決許男應賠償租車費、車子價值減損43萬多元,但不用賠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
李男提告指出,前年12月4日上午近8點,他駕駛租賃小客車行經台2線指標95公里一處路口停等紅燈時,許男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他的車,造成他受傷及車子損壞,因此要向許男求償醫療費580元、拖車費550元、租車費16萬8000元、代班司機費1萬7500元、車子價值減損27萬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3萬元,合計49萬1630元。
許男抗辯表示,李男駕駛租賃車,本應負擔租金,不得請求租車費用。車輛價值減損及修車天數,則按鑑定意見最低金額及最低天數計算。至於李男提起過失傷害告訴,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終結,否認造成李男受傷,故不得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李男因出庭須另找司機代班費用也應自行承擔,不能轉嫁給他,聲明駁回告訴。
法院查出,許男當天開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撞擊李男的車造成損壞,李曾對許提起過失傷害告訴,經基隆地檢署處分不起訴為事實。許男自承當時因為路口綠燈變黃燈,李男緊急煞車,許也緊急煞車,但已來不及並發生追撞。可見許男並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有過失,李男自得請求許男負損害賠償責任。
租車費用部分,法院指李男主張買車承攬診所洗腎病人及隨行照顧家屬接送服務,車輛從車禍當天修復,到去年年1月27日(不含星期日)他以每天3500元價格租車接送洗腎病人,支出租金16萬8000元,並提出證明。法院囑託宜蘭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李男車輛維修所需天數為30到45個工作天,實際修車為39個工作天,請求租車費用16萬8000元認屬有據。
至於李男主張車輛因事故受損,修復後交易價值減損27萬5000元損失部等語,法院審視鑑定函內容,事故發生前價值為110萬元,經修復後價值為80到85萬元,減損25到30萬元,也認定求償有據。
對於李男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法院審理後認定拖車費用550元求償有據。發生車禍後,李男指頭暈想吐,但不需救護車送醫。李隔天到醫院掛急診,但無明顯外傷,醫師僅根據李主訴頭痛、胸痛、下背痛等,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為頭部其他部位挫傷、胸壁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客觀上難認是因車禍受傷請求賠償醫藥費和精神慰撫金非屬正當。
代班司機費用部分,因李男到庭陳述或為訴訟行為,是在維護自身權益,與許男不法侵權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請求賠償不能准許。法院最後判決李男可向許男請求賠償拖車費用550元、租車費用16萬8000元、價值減損27萬5000元,合計44萬3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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