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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被人開走衝撞警臨檢點 車主用一招撤銷18萬罰單
台中市吳姓男子在去年間收到罰單,因其名下轎車衝撞警方設置臨檢點,因查無駕駛為何人,因此告發吳18萬元罰單、吊銷駕照3年,吳查出當時車子是被王姓男子借走後,以網路申請轉歸責,但王男否認,裁決處又將罰單寄給吳,吳在同年5月間帶著王男前往裁決處辦理歸責後,裁決處以王男事後改口,又將罰單轉給吳,吳打行政訴訟,法官判吳免罰。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名下的轎車在去年3月5日深夜11時許,開車行經西屯區時,衝撞警方設置的酒駕臨檢點,警方因查無駕駛為何人,因此告發吳男,吳男在3月間收到罰單後,不明就裡,詢問同事才知車子是被王男借走,因此透過網路申請歸責給王男。
不過王男提出異議,表示不認識吳男,也沒有開走吳男的車輛,吳男又收到裁決處寄發的舉發通知單後,在同年5月24日帶著王男到案辦理歸責,由王男親自簽收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
王男在同年6月27日後又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異議,辯稱「車主利用我,將罰單移轉給我,事後又不負責」,裁決處因此依法裁罰吳男18萬元、註銷駕照3年。
吳男不服打行政訴訟,辯稱當時駕駛是王男,也有帶王男前往裁決處簽收通知單,不應裁罰他18萬元、吊銷駕照。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吳男已在去年5月24日帶著王男前往裁決處辦理歸責,王男也親自簽收,客觀上已能明確轉歸責的對象,裁決處並非不能據以後續調查,裁決處不能以王男單方面辯詞,就免除後續調查的職責,把罰單列管於吳男,裁決處處分不合法,撤銷處分,判吳男免罰,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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