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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未繫繩跑進校園內追趕學童 台南飼主不罰理由出爐
台南王姓男子今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帶著愛犬,在南區省躬國小後門排隊買東西,未料犬隻跑進國小校園內追趕學生,致學童受到驚嚇,約經5分鐘後,犬隻才離開校園,而王男未對犬隻繫牽繩,未善盡管理之責被依涉社維法送辦,然而,台南簡易庭認事證不足而不罰。
台南簡易庭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定有明文,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緩。所謂「驅使」是積極以動物嚇人,「縱容」則指飼主於動物嚇人時,知悉且消極不予阻止。
案發後,校方報警處理,並提供事發時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證據佐證。法官從畫面裁圖,認可王男當時攜帶其所飼養的犬隻至省躬國小後門,未以繩索繫住犬隻,之後犬隻進入省躬國小校園內追趕學童,致學童受驚嚇。
台南簡易庭指出,未圈繫動物,讓動物在外自行行走或奔跑,未必然會發生驚嚇他人的情況,即未圈繫動物或犬隻而任由動物或犬隻在外行走、奔跑與驚嚇他人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因動物或犬隻未圈繫而在外行走或奔跑,即驟然認定該飼主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的行為。
法官認為,依現有事證,仍無從確認王男有積極驅使犬隻進入省躬國小嚇人,或於犬隻嚇人時,為王男所知悉卻消極不阻止的情形;法官認無其他證據認王男確實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的行為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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