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拿GoPro爽拍與高中生女友性愛畫面 遭判刑1年2月
吳姓男子前年八月間結識一名未成年女高中生,雙方交往成男女朋友,雙方發生性行為時,吳增添情趣,竟拿出GoPro攝影機拍攝兩人私密性愛照與影片,還將這些檔案傳給女友的友人;新竹地院審理終結,吳被依拍攝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判刑一年二月。
判決書指出,吳男前年八月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未成年女高中生,雙方交往成情侶,同年8月29日,兩人在吳男住處約會發生性行為,期間吳拿出GoPro攝影機拍攝兩人私密性愛照片與影片,之後吳竟將這些照片與影片檔案傳給女友及其友人,最後女友擔心檔案遭備份或散布,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法官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吳男為滿足自己私慾,明知女友未成年,心智及判斷能力均未成熟,卻拍攝兩人私密性愛影片、照片,對其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考量吳坦承犯行,雖稱有意願與對方和解,但於調解庭期數次缺席、數次表示需時間籌錢,最後仍未能與對方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審酌依依拍攝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判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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