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吃15歲少女還先叫她「填表格」 再介紹朋友援助
陳姓男子透過IG結識15歲的少女,以每次4000至1萬5000元不等價格和少女性交,甚至還幫她介紹生意。陳另再誘惑少女拍攝裸照,聲稱可以幫她宣傳,少女拍下酥胸與下體的影像給陳。台灣高等法院17日依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陳2年6月徒刑,一審曾就2個對價性交判4月、5月刑,這部分由基隆地院重定合併執行刑。
陳已婚,有2個小孩,他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間四度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地點包括公園廁所與三重的旅館,一開始他開價1萬5000元性交,但後來給的錢變少,最後一次僅花4000元。
除了自己逞慾,陳也將少女介紹給朋友,朋友曾在2022年11月間在內湖的地下停車場與少女野合。少女事後在母親的陪同下,向基隆市警第三分局報案,基隆地檢署偵結後起訴陳。
陳辯稱,少女是在第三次性交易前才跟他說「讀國中、15歲」,先前只知道她未滿18歲。
基隆地院調查,少女在首次援交前就告知自己的年紀,還說陳曾傳一張表格給她,內容是詢問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稱要幫她介紹聊天、逛街、陪酒之類的工作。基院認為少女身高145公分,樣貌稚嫩,一般人看了也會懷疑她是不是年紀還小,尤其陳想要性交易更會有警覺,少女的說法可信。
基院審理後認定陳姓男子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4罪、1次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2次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1次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應分論併罰。
因少女還沒滿16歲,身心發展未成熟,陳仍買春、媒介性交易,甚至還騙她拍攝猥褻影像,基院認為應予譴責,但考量陳沒有前科,且與少女和解,判陳8月與4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陳的犯行中,有2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其實與2個「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其實是同一天發生的事,一審卻分別判刑,撤銷改判。高院審酌陳的犯罪時間集中,且罪質相似,因此改判2年6月徒刑;一審待重定合併執行刑的5月、4月徒刑,得易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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