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緩起訴「因一時失慮」 綠委:連買7片失慮7次?促北檢說明
針對黃子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案,民進黨立委張雅琳昨天下午在臉書PO出緩起訴處分書的理由,內容指「犯罪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她表示,翻成白話文意思是「不太嚴重」,實在無法接受。「任何一個跟黃子佼們有同樣行徑,都無法容忍」。
根據張雅琳PO出的緩起訴書,內容指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以及「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考量被告僅係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供己觀覽,並查無散布或販賣情況,行為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
張雅琳表示,黃子佼購買紀錄從民國106年到112年長達6年,檢察官認為「只是一時失慮」,另以被告黃子佼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為由,給予其緩起訴處分。「試問檢察官長達1800多天的日子,連買7片,失慮7次」。
張雅琳表示,黃子佼在鏡頭前毀滅式爆料,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於民國112年修正,持有即是犯罪,卻還繼續下載,「這算是哪種深表悔悟?」緩起訴處分理由認考量被告黃子佼 「僅」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供己觀覽,查無散布或販賣情形,所為行為之損害非鉅云云,「白話文:不太嚴重」。
她表示,試問倘若黃子佼真的把持有之未成年影像予以散布、販賣,即已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2項及3項之罪,豈可以此未構成之更嚴重罪名,來作為論述淡化或減輕被告行為的理由?
「仍有許多民眾認為只是緩起訴,又沒有罪」,張雅琳表示,因而認定持有未成年兒少性影像不是一件嚴重的事,這將無法保護兒少,更是對未成年兒少性剝削受害者一大打擊。
張雅琳表示,她認為不論是法官及檢察官,雖是依法被賦予獨立行使職權,但就牽涉社會重大公益或攸關普世價值之案件,法官與檢察官所做成的裁判與處分,仍應受大眾公評,才可以真正讓司法進步,也使司法裁判,更可符合人民的情感與期待。
「保護兒少是大人的責任。沒有人置身事外」,張雅琳表示,她會善盡立法委員的責任,提出修法版本,她也希望北檢能針對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的心證或過程,提出相關新聞稿說明,未來倘若高檢署也認為該處分恐有偵查未臻完備、或有疑慮等情事,都應該做出發回續查之決定,「白話文:送回去重新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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