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搖晃人很擠他鼠蹊貼她臀部10分鐘 強制猥褻判刑
許姓男子搭公車利用車體晃動,自同車女乘客正後方用鼠蹊部緊貼她的臀部磨蹭10分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判許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等。可上訴。
許2023年3月10日上午8時30分許在台北市基隆路2段喬治商工前950號公車上,見被害人隻身搭車,利用公車行駛中晃動以及人群擁擠作掩護,自她的正後方以鼠蹊部緊貼她臀部,並磨蹭長達10分鐘。
被害人向其他乘客求助報警處理,台北市警信義分局將許移送法辦,檢察官將許提起公訴,許在法院審理時認罪。
判決書指出,許為滿足性慾,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他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審酌許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已履行調解內容,從事分析師工作等,依法判刑。
判決說,許已給付賠償金,應無再犯之虞,宣告的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命他在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5萬元,完成法治教育9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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