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私立大學已婚教授性騷女研究生 控校方解聘無理敗訴
已婚李姓男子曾是台中市某私立大學助理教授,校方在2019年9月間獲悉,李對指導的女研究生在2018年間有性騷、猥褻犯行,校方調查後,開會決議解聘李,李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違法解聘,強調與女學生是兩情相悅,請求給付解聘至復聘的薪資169萬元、復聘後月薪9.4萬元,二審認校方程序程序合法,駁回李訴請,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已婚李姓男子從1999年起即擔任台中市某私立大學的助理教授,薪資約9.4萬元,不過校方在2019年9月間獲報,李男在2018年7月5日、7月26日,分別有對其所指導的女研究生,有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的犯行,其中7月5日,李男先向女研究生告白「希望你能接受,我們之間不僅是師生,更是工作親密伙伴,或像紅粉知己般的相處模式」。
2018年7月26日,李男與女研究生前往大陸上海進行企業診斷時,利用與女研究生在宿舍獨處機會,有對女研究生親吻、擁抱、撫摸胸部、下體的情事,女研究生以手阻擋,還稱「不喜歡在月事來時性行為」,李男才停手。
校方在接獲檢舉案後,成立性平調查小組,2020年3月做成性平調查報告後,同年6月間依教師法規定,解聘李男。
李男不服校方處分,先向台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有關女研究生指控性侵害部分,已由檢方調查,認為與女研究生間的性行為是兩情相閱所發生,已獲不起訴處分,校方解聘他時,檢方尚未做成不起訴處分,而且此案是女研究生單方面說詞,解聘處分有重大瑕疵,屬於違法解聘,請求校方需予以復聘,每月給9.4萬元薪水,以及解聘至復聘的薪資169萬元。
一審審酌,檢方做成的不起訴處分所認定的案發日期,非校方認定的性騷、強制猥褻的案發日期,而且校方根據相關調查做成性平報告,李男的確有對女研究生表達告白的性騷擾行為,以及撫摸胸部、下體等犯行事實,校方依法解聘有據,駁回訴請。
李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仍認定,校方是依法解聘李男,雙方已在2020年10月解聘生效,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李男主張無據,一審駁回訴請有理由,李男指摘原判決不當無理由,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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