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球教練多次帶女學生到摩鐵嘿咻不認罪 她指「下體有1顆痣」成鐵證
陳姓網球教練11年前多次帶國中女學生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又趁帶女學生南下參加網球比賽,入住高雄某飯店時嘿咻,他否認犯行,但女學生指證他生殖器「有一顆痣」,最高法院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陳2年徒刑,全案定讞。
陳2010年9月起在某國中擔任網球指導教練,他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初帶女學生到高雄參加網球賽,趁晚上入住某飯店,和女學生發生性關係;陳2013年1月至8月間五度帶女學生到新北市多家汽車旅館嘿咻。
陳坦承擔任女學生國一、國二、國三、高一上學期、高二、高三期間的學校網球教練,且有帶女學生至高雄比賽,但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他沒有和女學生有任何性交或親密行為。
但女學生作證細數和陳去過的汽車旅館名稱,且指出陳的生殖器「有1顆痣」,她是在跟陳嘿咻時注意到的,而她國三參加在高雄舉辦的比賽時,在飯店房間內有跟陳發生性行為,「這是我第一次跟陳發生性行為」,那時陳把她壓在床上,脫掉衣服並叫她放輕鬆,然後就發生了。把
女學生指出,她是大一時結束與陳的關係,因為她知道這是不對的事情,所以一直想辦法要停止,本案不是她主動到警察局報案,是她參加心理諮商的心理師幫忙通報,她才到警察局做筆錄。
心理諮商師作證表示,女學生案發後覺得自己很髒,不知道如何面對別人,曾經想要輕生,甚至有想走在馬路上被車撞的念頭。經檢察官勘驗陳的隱私部位,確認陳的生殖器前端確實有一顆痣。
法院審酌陳在國中及高中任職校隊教練,並指導女學生網球球技,有正當高尚的職業,卻未維護師道謹守師生分際,利用外出比賽住宿期間特意製造獨處的機會,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更利用女學生練球機會,一再發生性行為共5次,持續戕害被害女性身心及人格健全發展。
法院認為陳否認犯行,沒有和女學生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惡劣,現今仍在當網球教練,二審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陳2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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