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test
0:00 /
0:00
阿伯海邊攀談突伸狼爪…壓倒女子竟扯救人「不小心碰胸臀」 遭判9個月
花蓮年約60歲的江姓男子日前在北濱公園海邊,與獨自看海的女子聊天,沒想到突然伸出狼爪,將女子壓倒在地撫摸胸部、臀部等部位,事後辯稱發現女子要跳海要救人,沒有猥褻。花蓮地院法官認為,江男漠視女子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控制權,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
判決書指出,江男在去年8月傍晚,見受害女子一個人看海,便上前攀談,由於女子曾在海邊看過江男,且外表看起來和善,於是沒有防備與他聊天。
沒想到兩人聊到一半,江男突然摸女子的臉,讓她感到不適推開,江男卻把她推倒壓在身下,上下其手撫摸,還試圖解開內衣,過程約10至15分鐘。
被害女子飽受驚嚇,趕緊逃離現場向警方報案,沒想到江男到案辯稱,因見女子快要失足落海,所以上前救人,女子被海浪沖到嚇了一跳,跑過來抱他。他把女子帶回沒有海浪的地方,因開過刀的腳踝很痛,掉眼淚滴到女子臉上,便用手將女生臉上的淚撥掉,在救的過程中不小心碰到身體,但沒有猥褻犯意。
法官認為,女子與江男素昧平生,衡酌社會經驗法則,女子不可能會無緣無故主動擁抱陌生人,江男辯稱救人不慎觸摸到臉頰、大腿、臀部、腰部、胸部,很難想像在把人拉上岸過程中,可碰觸到如此多的身體隱私部位。
可見江男當下蓄意、長時間為之,其所辯情節均顯然悖於常理、憑空杜撰,毫無可信之處,至屬無稽,無可憑採。
法官指出,江男為滿足自己私欲,對女子強制猥褻犯行,顯然漠視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控制權,且江男法治觀念薄弱,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其有正視己非、真摯悔意的態度,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