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搭捷運兩度拉男乘客手碰自己生殖器 辯塗抹的液體是「手汗」
王姓男子在捷運大安站搭乘手扶梯時,見一名路人從左邊通過,他假裝問對方時間,卻抓住路人的右手,路人嚇得趕緊離去。王見這名路人走進文湖線車廂,他再度上前「問時間」,還強抓對方的雙手往自己的胯下拉拽,路人不甘遭猥褻而報警。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王8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減為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王姓男子罹患思覺失調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高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規定減刑。
2020年10月1日傍晚,王在捷運大安站的手扶梯、文湖線車廂內接連猥褻同一名路人,路人的手因此觸碰到王的下體。
被害的路人表示,他原先路過王的身邊,王突然握他的手,他轉頭看王,王說「要看時間」,他覺得很奇怪便抽手,並到廁所洗手。搭車時,王又朝向他走來,大力地拉他的手往生殖器拽,他斥「你在幹什麼?剛才在手扶梯你就已經這樣子,你還來一次?」王邊笑邊伸手要摀住他嘴巴。
被害人按對講機向捷運人員通報遭性騷擾,警詢時還說「王有塗抹不明液體在我手臂上」。
王坦承有抓路人的手,但否認強制猥褻,辯稱只是想看對方手機的時間才去拉手。王聲稱自己生病,精神狀態急躁才會如此,也不記得有對方的手碰自己下體。至於遭控在被害人手上塗東西,王解釋自己有手汗症,當時可能有汗液。
北院審理發現,王當天有戴手表、手機,根本不需要問路人時間,可見他是有意猥褻,雖然他有思覺失調症,但案發時的辨識、控制能力與常人無異。北院批王為了私慾而強制猥褻,漠視他人身體、性自主權,判他8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撤銷一審刑的部分,改認定他犯案時受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因此減為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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