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性侵印尼籍看護2次 雇主胞弟判刑3年6月
新北市江姓男子被控欺負照顧母親的印尼籍看護,3天內分別在住處、民宿性侵2次得逞。士林地方法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共2罪,判處江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判決指出,江男的胞兄雇用看護照顧母親,去年4月22日深夜10時許,江男強拉看護進房,脫衣壓在床上,摸胸後指侵,還將生殖器插入看護口中侵犯得逞;3天後,江男趁開車搭載看護到醫院探望母親,先把車輛開至民宿,違反看護意願,將其壓在民宿床上,再度性侵等逞。
合議庭指出,雖江男已和看護達成和解,賠償履行完畢,但行為造成看護身心不可磨滅傷害,惡性重大,嚴重敗壞社會風氣,難認情堪憫恕,不予減刑。
合議庭審酌,看護24小時全天候照顧江男父母,身為外籍移工,語言、文化等顯與台灣社會有所差異,工作時須隨時學習,克服身處異國的孤單,雇主住處已成為看護在台灣唯一安身立命之所,雙方關係如親人,江男卻為滿足私慾,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考量犯後一開始否認犯行,在法院審理時才認罪、悔悟、達成和解等情狀,依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3年1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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