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喊不摸沒法幫「辦事」…廟公車內襲胸判6月 桃院駁回檢方上訴:已有悔意
桃園66歲羅姓廟公前年駕車搭載女信徒時伸狼爪,以「若不碰胸部、下體,沒辦法幫妳『辦事』喔」要脅,隨即在車內對女子襲胸又摸下體得逞,桃園地院簡易判決,依強制猥褻罪將羅姓廟公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為原審量刑過輕上訴,桃園地院判決駁回,本案確定。
檢察官上訴指出,羅某利用女信徒因宗教信仰有請求協助需求,而在密閉車輛內對她為強制猥褻犯行,造成女信徒身心受創,嚴重損害她與社會人際交往的信賴關係,被告羅某犯罪情節非輕,且又未與女信徒達成和解,同時女信徒也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表示不願意原諒被告,足徵被告羅某犯後態度惡劣,原審量刑過輕而難收矯正之效,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判決等語。
法院說明駁回理由,原審判決已審酌被告羅某犯行造成女信徒身心受創,考量他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因告訴人無意調解,而未能達成調解或賠償,考量被告無前科、長期從事公益、告訴人迄無法原諒並請求加重量刑等意見,量處徒刑6月及諭知易刑;檢方上訴稱,被告截至上訴時均未和解並取得諒解等節,原審量刑時以已明列加以審酌,並無裁量怠惰。
法院又說,被告羅某於原審中已表明願與女信徒和解,於上訴審中也當庭表示很對不起女信徒,對她很沒有禮貌,做再多也彌補不回來等語,並對女信徒書寫悔過書,足見被告羅某犯後已有表達對女信徒的歉疚悔悟之意,檢方上訴意旨所指被告犯後態度惡劣乙節,尚非有理。
至於女信徒委由告訴代理人於陳述意見狀中,及女信徒之母於法院審理中表示,被告羅某在地檢署時仍否認犯罪,並無誠心悔悟,犯後態度不佳,案發後仍持續當廟公,未見悔意,原審僅量處得易科罰金刑度顯然過輕,法官清查,被告雖於檢方偵查時否認,但於警詢、原審第一次準備程序均已坦承犯罪,可證已有悔意。
合議庭認為,原審綜合斟酌一切量刑因素後,選擇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確已兼顧刑罰處罰、撫平被害人傷痛目的及犯人改善自新,仍需復歸社會等節,自屬妥適,況原審更考量被告犯後未獲得女信徒諒解而不予宣告緩刑,使被告需實際面對刑罰制裁,量刑自無何違法或不當之情,綜上所述,原審量刑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難認可採,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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