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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女學生問1事…老師驚覺不對勁 約砲男辯下體潰爛脫罪失敗
彰化縣一名14歲少女在前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王姓男子,二人認識5天後,就與另外兩名友人以慶生為由,約到汽車旅館內,王與少女單獨在房間內發生性關係,少女因處女膜破裂流血,王未射精,少女事後向音樂老師詢問「懷孕問題」,意外揭露此事,王到案辯稱,未與少女性交,因他生殖器潰爛,但法官調閱就醫紀錄後不採信,判王1年2月徒刑。
判決指出,彰化縣14歲少女在前年4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王姓男子,二人聊天時,少女即向王提及年齡,但二人仍在認識5天後,以替另名少女(下稱A女)慶生為由,一行4人一起前往汽車旅館,少女與王開一間房間,A女則與友人另開一間房間。
王男一度邀約少女性交,但少女不願意,後來王又要少女去邀A女到房間內「3P」,少女回答「不好吧」,隨後即順著王男意思,與王男發生性關係,王因有戴保險套,加上少女性交過程中,處女膜破裂流血,王即停止動作,沒有射精。
少女事後因後悔,擔心後續問題,在學校上音樂課時,向音樂老師詢問有關「懷孕」的問題,音樂老師察覺有異後,少女才講出與王男發生性關係一事,校方因此展開相關輔導機制,通知警方,警方循線查緝王男到案。
不過王男到案時,否認犯行,辯稱他因皮膚病狀況,導致尿道炎,下體潰爛,無法與少女發生性行為。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認為,此案有少女及其他證人證詞,沒有誣陷王男的理由,另外王男所述有關下體潰爛一事,王男就診尿道發炎的紀錄,都是在本案發生之後,另外根據醫院診斷,王男雖有皮膚狀況,但下體沒有潰爛狀況,仍可以發生性行為,不採信王男供述,維持一審認定,依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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