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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性侵案檢警蒐證草率 難向社會交代
高中少女上學途中遭惡狼性侵,社會恐慌,警方火速逮捕「嫌犯」安撫民心,如今卻被法院認為蒐證錯漏百出,連體型、犯案機車都有差異,當初押了五個月的嫌犯獲判無罪,檢警證據禁不起檢驗,「真凶」不明,沒還少女公道,也難向社會交代。
根據高雄警方偵查,犯嫌案發當天上午六時二分許騎車進入鳳山鎮東街六十四巷,廿分鐘後黃男騎車從隔壁巷離去。二人機車雷同,警方認為犯嫌「變裝」,鎖定黃男涉案。
但法院勘驗證據發現無完整影像檔,僅有截圖,還是警方以手機「翻拍」監視器畫面取得,無動態錄影畫面留存。
沒有監視錄影自無從調查完整逃逸過程,另檢警未提供黃男外出時穿著畫面,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逃入巷弄者就是黃男,也無法確認黃「變裝」逃逸。
更讓法官質疑的是,少女警詢筆錄時曾指認嫌犯另有其人,檢警卻未謹慎,漠視黃男身高、體型等諸多差異,連扣案所謂犯案手套也沒有微物跡證;間接、直接證據均不足,自難讓黃男入罪。
法官判決依心證,心證形成仰賴司法警察嚴謹蒐證,審理時所有攻防皆需圍繞證據進行;此案蒐證禁不起檢視,自白筆錄也有瑕疵,誰是真凶仍不清楚,檢警難辭其咎。
法治社會講求證據,寧可錯放,也不允許釀冤屈;國內科學辦案觀念日臻健全,司法機關應清楚,要讓犯罪者接受制裁,嚴格調查證據是基本責任。
二年前的性侵案因蒐證草率,鬧出可能抓錯人烏龍,受害者傷口再度被撕裂;檢警錯失「破案」契機之後,該思考如何重拾社會對執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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