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娘錄音筆竊聽發現老公偷情 法官認具證據能力判賠
高雄某診所黃姓所長與陳姓女子結婚19年,但結婚第3年,陳女就發現黃男疑外遇,前年5月下旬,陳女藏放錄音筆在黃公事包內竊聽黃與他人對話,意外發現黃私下與診所護理師林姓女子交往,陳女氣得找上林女,向她求償200萬精神賠償金,法官依侵權行為判林女應給付陳15萬元。
判決指出,前年4至5月間,黃男下班後常逗留楠梓,不直接回家,引起陳女懷疑丈夫偷情,但當陳正面質問黃時,黃雖否認卻又聲聲道歉,反倒讓陳更加懷疑,為了確認丈夫是否外遇,陳在公事包內放錄音筆竊聽,沒想到,真的錄到丈夫出軌的對話。
由於,林女辯稱,陳女以非法方式竊錄,依法不具證據能力,但法官考量,陳女竊錄音檔手段並非嚴重或利用強暴、脅迫方式取得,且法官審酌,陳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與黃、林隱私權雖有衝突,但難認違反比例原則,仍可當事實依據。
而錄音檔中,黃男對林女說「我會先一直親一直親妳啊」、「又親又抱又親抱的」、「都抱你抱這麼多次了」,林女則回說「我喜歡你」等語,且當陳女察覺黃男出軌並跟蹤攤牌後,黃男還極力安撫小三「妳放心啦!她也沒什麼證據,頂多說我寫給妳的情話綿綿。」
法官認為,黃、林二人有男女交往關係,逾越普通朋友分際,破壞陳女婚姻關係,依雙方財力、社經、家庭等情狀,判處林女應向陳女賠償精神損失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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