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用手機監看女友…他傳私密照復合不成想殺人 判9年8月刑
許姓男子偷拍女友全裸照片、影片,在女友住處天花板偷裝針孔攝影機,實況轉播女友一舉一動,他以手機盡收眼底;分手後,許傳私密檔逼女友復合不成,甚至要殺害女友,台北地院依妨害秘密、恐嚇危安、加重強制性交未遂、殺人未遂罪判他10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改判妨害秘密罪,應執行刑減為9年8月。
從事弱電工程的許姓男子與前女友交往期間,從2019年10月至2023年1月在她住處將手機錄音、數位相機照相、錄影功能開啟,竊錄對方的一切。
許竊錄取得的照片或影音檔案,包括前女友下半身僅穿內褲露出臀部、大腿內側、裸露胸部、下體、睡覺、全裸、下半身赤裸,以及與他發生性行為、為他口交等私密照片及影像。
雙方分手前,許在被害人住處天花板內裝設針孔密錄器,24小時竊錄前女友每一天的居家日常活動,錄影到的畫面,會自動上傳到許的手機裡,直到2023年1月22日警方查獲為止。此外,2人分手後,許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以LINE、微信傳送私密照片及影像給前女友要求復合。
2022年12月30日,許未經前女友同意,持複製鑰匙進入她住處,在她所飲用的瓶裝水內置入安眠藥,待被害人飲用後頭暈、想睡,許即持膠帶綑綁她的雙手、封住她的嘴,試圖強制性交,被害人趁機奪門而出。因強制性交不成且女友不想復合,許萌生殺意。2023年1月22日凌晨,許攜帶童軍繩、粉紅色靜電貼膠前往前女友住處,持絲襪勒住她脖子,直到被害人咳嗽、喘不過氣許才鬆手,因前女友已先向友人求救,警方打電話查詢,許殺人未得逞。
北院認為許因分手,竟不能好聚好散,侵犯對方隱私權、性自主權、生命法益,審酌他的教育程度、職業等,判他10年徒刑。
案經上訴,許仍否認犯罪。高院認為妨害秘密罪部分,是許與被害人交往期間攝錄的影像,沒有妨害秘密犯意,只有分手後拍的影像才有妨害秘密的問題,因犯罪事實縮減,此部分改判9月徒刑,其他上訴駁回。而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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