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上尉和長官妻發生不倫 上司頭頂綠光氣炸提告判賠38萬
海巡署某單位一名督察發現,去年1月間,妻和同單位的上尉學弟認識,兩人發生多次不正關係,督察氣得對上尉學弟提告索賠50萬元。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上尉侵害督察配偶權,判他應賠38萬元。
判決指出,督察和上尉學弟都任職同一海巡單位,督察和妻子趙女結婚6年,夫妻育有1子1女。去年1月間,上尉學弟因緣認識趙女,明知道趙女是督察之妻,仍展開熱烈追求。
從認識起至同年6月止,趙女和上尉至少在高雄租屋處發生3次關係,還曾留在家裡過夜,事後督察發現妻子出軌同事,氣得向分署長信箱陳情,上尉為了不讓督察追究,還自行打印悔過書認錯。
但督察不滿,認為上尉明知道趙女是她妻子,卻私下挑撥夫妻感情,還發生關係,對上尉提告索賠50萬元,而趙女也向上尉提告妨害性自主,目前案件仍在偵辦中。
上尉挨告後反駁,稱悔過書是為了不讓督察追究才會寫下,他是在協調督察跟妻子的感情糾紛;上尉還列舉與趙女的5次會面,稱5次都沒有發生關係,都是在聽趙女訴苦、陪她聊天。
橋頭地院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調閱趙女提告的偵查卷宗,趙女稱上尉曾約她外出散心,當時聊到夫妻狀況她就一直哭,上尉有安慰、抱她,還有伸手摸她胸部跟下體,當時她說不要對方也停手,只是後面又掏出生殖器,她問「你是為了做這些行為才把我帶出來的嗎?」兩人馬上停手。
事隔一周後,趙女與上尉共赴汽車旅館,她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有與上尉發生性行為,並未受到強迫,「可能是覺得老公都出軌了,身體已經不重要」。
法官依據趙女在偵查庭供述,以及上尉接受海巡署調查的訪談內容,兩人說法大致雷同,且上尉也曾在內部調查時,承認曾與趙女在租屋處發生兩次關係,並於督察質問時,坦承自己跟趙女行為,並跟督察致歉。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定上尉明知趙女是督察妻子,仍與她在租屋處、家中獨處相處,已超過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友人間正當往來程度,判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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