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樓怪叔叔電梯中對她揉胸又亂摸 小女生告訴老師
桃市有名小6女童去年5月間某天傍晚下樓幫忙倒垃圾後,在電梯中遭3樓怪叔叔突然伸手環抱,翌日同個時間再次於電梯中相遇,竟遭對方揉胸又摸下體,儘管表達「不舒服、請停手」對方竟跟著她上樓,女童最後踩他一腳後才脫困,直到健康老師上課談性侵時,女童才勇敢站出來;桃園地院審結,將這名海軍士官退休且又犯猥褻女童罪的怪叔叔,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變態怪叔叔與小6女童是同住在桃市某社區大廈的上下樓鄰居,明知女童未滿14歲,去年5月2日晚間6點與女童下樓倒垃圾後,在搭乘上樓的電梯內,趁單獨與女童相處時,竟以一隻手拉住女童雙手,另隻手繞過女童雙肩很用力地環抱她,直到電梯抵達3樓,害怕極了的女童出聲說「叔叔你不要這樣子,你的樓層到了,不要再抱我了」,變態男才鬆手走出電梯。
第2天,男子明知女童前一天已表態不願被他環抱,竟又趁同個時間倒完垃圾和女童單獨搭乘電梯的機會,以一隻手拉住女童的手,另隻手隔著褲子撫摸女童下體、揉捏女童胸部,雖然女童害怕地表達「我不舒服不要再弄我了」男子仍不罷手,且在電梯抵達他3樓住處也不鬆手,反而跟著女童繼續上樓,經她再次表達「你這樣摸我很不舒服」並踩了男子的腳,才順利脫困逃回家。
女童事後等母親返家時告知此事,母親又告訴祖母,礙於社區電梯內沒監視器無法佐證而未提告,直到去年9月1日開學後,國小健康課老師教授兩性界線課程,女童因為聽了老師提到每個人隱私部位不可以被人家隨便碰觸,於是當著全班的面向老師反應,5月間下樓倒垃圾遇到3樓變態怪叔叔在電梯內對她摸胸及私密處,經校方通報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報婦幼警察隊後提告,桃檢偵結後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法院調查時,男子否認犯行,以女童常在倒垃圾時,會將廚餘倒在電梯裡,而他5月2日案發當晚,雙手搭在女童肩上是要糾正她這件事,至於隔天再一同搭電梯時,因為女童沒關好樓下大門,我跟著她搭上樓是要她將大門關好,也要她不要隨意亂按我家電鈴,認為女童是不滿他因自己亂丟垃圾、按電鈴的行為責罵她,才會亂說撫摸下體、揉捏胸部等行為挾怨報復等語來辯稱。
法官認為,女童歷經年餘才出庭指證的證詞,與警詢、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時的說詞大致相同,且與3樓鄰居僅為同社區住戶,無任何仇恨恩怨,沒必要虛構遭人摸胸、下體私密部位一事,若有心生不滿,怨早就藉機提告而非由校方通報。況且於本案發生時,才因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行為,正在法院審理中,後經桃園地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被告應知對未滿14歲女子身體不當碰觸恐涉重罪。
法官審酌,被告趁單獨搭社區電梯之際,對女童強制猥褻得逞,罔顧女童身心及人格健全發展,參以女童事發後因懼怕而不敢再與他共乘電梯,堪認女童身心狀態確遭被告犯行影響;被告犯後未坦承犯行,更以遭女童攀誣等詞置辯等犯後態度,迄今未取得諒解;衡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已因犯另案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行為,而經法院審理在案,竟未知警惕再犯,衡酌被害人、告訴人量刑意見,判處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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