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人少男子刻意站少女身後 用下體碰觸被判刑
基隆市張姓男子搭乘市公車時,刻意站在走道上將滿18歲少女身後,伸手抓住她前方的公車鐵桿,再從少女後方以下體碰觸她的臀部涉性騷。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男犯性騷擾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去年2月7日傍晚6點多,搭乘基隆市公車303線,上車後走到也剛上車,站在公車走道的被害少女後方,再從她後方伸手,抓住少女前方的鐵桿,將手臂靠在少女肩膀上,乘少女不及抗拒,多次自後方以下體向前碰撞少女臀部。
少女回家後告訴媽媽車上遭遇,少女的媽媽知情後報案。警方循線調閱相關監視器,查出張男涉案通知出面說明,偵詢後移送偵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張男。
法院查出,案發當時公車內並非乘客擁擠,張男是故意靠近被害少女,對她採取偷襲性、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碰觸行為,在少女未及產生表達性自主意願時就已結束,應屬性騷擾行為。
法官審酌張男與被害少女素不相識,明知臀部為個人身體隱私部位,不得任意碰觸,竟因色慾薰心,不顧少女身體自主權與隱私,任意觸碰輕薄,且在公車犯案,造成被害少女心理嫌惡驚懼,不應輕縱。張男在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否認犯行,直到法院準備程序時才認罪。
法院衡量張男直言「沒錢」,無法以金錢賠償彌補告被害少女身心所受創傷,並審酌張男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和智識程度等生活情狀,判處2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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