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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女證人嘿咻入獄又被廢律師證 「前檢察官對決」結果曝

檢察官轉任的律師陳昭仁日前在臉書粉專發文,提及高雄地檢前檢察官吳傑人強姦女證人被判7年6月,遭律師公會除名又提供免費法律資訊,吳對陳提告妨害名譽不起訴,再提民事求償11萬元;法院認為,陳發文基於新聞報導,且吳的貪汙判決也已公開,吳的行為可受公評,駁回其訴,可上訴。

吳傑人主張,陳昭仁身為執業律師和他素不相識,去年12月6日卻在臉書「從零開始的律師生活」粉絲專頁,發表「急公好義的非律師,自稱宇宙神聖律師的吳秀胤先生,原名吳傑人,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因強姦女證人被判刑7年6月。」

粉專文章也說「吳轉律師期間又慘遭仙人跳,後遭律師公會除名,不得擔任律師,沒想到他毫不氣餒急公好義,平日回饋鄉里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甚至還願意免費為人打官司,勇於任事,實為法律界熱心助人表率,反觀我們真律師,只不過強迫做個公益就哇哇叫,該檢討了」。

吳認為陳以逾越個資法保護必要範圍而利用他個資,並毀損其名譽,對陳提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罪嫌。

台中地檢署認為,有關吳前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且新聞媒體多有吳出監轉任律師後遭仙人跳的報導,陳憑此撰寫貼文,屬於個資法第19條第7款「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例外得以搜集及利用之個資,難認違法,且陳是基於提醒民眾慎選律師的公益目的,偵結不起訴。

吳再對陳提民事損害賠償,主張陳昭仁的發文涉及他犯罪前科資料、職業,屬於個資法中個人資料,且屬個人隱私,控訴陳為了獲取案源利益,將該言論散布臉書,侵害他名譽、隱私,對陳求償11萬元。

對此,陳未到庭辯論,但有提書狀陳述表示,他的發文都是瀏覽網路上吳的新聞,將所得的公開資訊轉述,沒有侵害吳名譽、隱私。

台中地院民事庭查,陳的發文中,並無附加任何評論或貶損吳人格的文字,且吳擔任高雄地檢檢察官期間,卻以不要送達訴訟文書寄到女證人家中,要求女證人和他性交,女證人迫於無奈和他性交,吳也因檢察官身分被依貪汙罪判7年6月,有相關媒體報導。

民事庭認為,陳的言論是基於相關報導內容之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並非無事實依據,雖部分有揶揄意味,使吳感到不快,但尚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且吳貪汙判決書也已公開,並經媒體大幅報導,吳律師執照被廢止,後改名替人法律諮詢一事也有報導。

民事庭認為,吳既不得從事律師業務,仍對不特定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自屬可受公評事項,非私德部分,堪認和公共利益有關,認為吳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個資 妨害名譽 律師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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