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騙她10萬元假意還錢、強行發生性行為 法官判賠48萬
陳姓男子謊稱是酒店代理人,騙走被害女子代人償還酒店的10萬元違約金。聶女發現被騙索討,陳男邀她到家中後,違反女子意願發生性行為,但陳男辯稱非性侵。被害女子求償60萬元,基隆地院審理後,判決陳男應給付48萬元。全案可上訴。
被害女子提告指出,原在酒店任職的女性友人,因被酒店指違反規定要賠10萬元違約金,決定幫對方還錢。陳男得知此事後,向她自稱是酒店代理人。她把10萬元交給陳男,以為他會協助把錢轉交給酒店,免除友人違約責任,沒想到陳竟私吞這筆錢。
被害女子多次向陳男索討10萬元,對方置之不理。到了去年4月底,陳男假意要商討償還債務,約她到基隆家中後,對她擒抱、強吻、撫摸私密部位,她強烈抵抗仍被他侵犯,造成身體、貞操和人格受侵害,求償60萬元。
陳男辯稱,確實有跟原告發生親密關係,也願意賠償她13萬元。那天他偷偷帶聶女回家,因為住家隔音非常差,家人也都在家,如果他有強迫女方行為,家人就會來敲門,他並沒有性侵對方。
法官指出,性自主在於個人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強調性自主決定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此外,同意擁抱或接吻不表示想要性交,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並非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
陳男今年6月29日言詞辯論庭表示,有與被害女子發生過親密關係,但未得到她同意,是自然而然發生。聶女則是提出兩人對話紀錄,證明當下有拒絕發生性行為。法官認定陳男並未得到女子同意發生性行為,侵害女方性自主決定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陳男除要歸還10萬元,另要給付38萬元賠償金,合計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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