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遭偷拍從此成禁臠連「最後一炮」也要錄 老闆賠130萬確定
周姓男子利用與女子性交時偷拍,再以握有對方性愛影片為由逼迫被害人繼續「打炮」,被害人因心生畏懼、身心重創,以貞操權、身體權受侵害,提告求償130萬元。士林地院判周照數賠償,他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事發至今他都沒與對方和解,駁回確定。
碩士畢業的周姓男子為一間5人公司的負責人,曾與被害人以每次6、7千元性交易。
被害人指控,兩人性交時,周偷偷錄攝性交過程,2018年時她不想再和對方有瓜葛,但周卻傳送性交截圖給她,警告她已被錄下。被害人心想到對方公司上班,或許兩人關係會好轉,一廂情願認為周將願意刪除檔案,但周仍威脅「我會把影片傳到網路上讓妳家人看」。
2019年1月14日,被害人告知要離職,周請她到車上談,安撫若她留下來可以幫她很多忙,後來說「不然來做最後一次,我就讓妳走」。兩人到新北市一家汽車旅館,被害人一直哭,周卻仍說「既然是最後一次,要把過程錄下來」,她抗拒不成,周得逞。
周坦言先前未經對方同意就拍攝性愛過程,女方表示沒辦法與一個偷拍的人在一起,一提到「偷拍」就一直哭。但周上訴時主張最後一次上床是「合意性交」,他表達的話語只是發洩用詞,應該不會讓對方感到恐懼,也否認有恐嚇意圖。
高院民事庭認為,被害人遭性侵時的反應未必一律相同,並非所有被害人都會在案發當下逃離、求援、報警,不能以是否有這些舉動來研判是否遭性侵。高院表示,被害人指周握有可以摧毀她的性愛影片,讓她的決定自由受到嚴重壓抑,才會在2019年1月14日與周再發生性行為,說法有理。
因周曾傳送「我手上還有很多東西」「慢慢享受被毀的感覺」「不願意跟我續約,那就把妳毀了」等訊息,還寫下「出門在外注意安全」「骨灰可以留給我」等字句,高院認定是惡害通知,要周賠償130萬元適當,駁回他上訴,且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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